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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托呼提与被执行人单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呼提,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托呼提,男,维吾尔族,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哈密市二堡镇乌拉泉村2队26号,农民。被执行人:单某,男,回族,1976年出生,现住哈密市二堡镇、。本院执行申请人托呼提与被执行人单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新22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2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永        利审判员 阿不来斯&mi  d  dot;托乎提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古丽尼沙&mid   dot;斯坎旦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