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瓦尔晓龙、马海小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尔晓龙,马海小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瓦尔晓龙,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海小兵,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未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瓦尔晓龙、马海小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某、被告人瓦尔晓龙、马海小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瓦尔晓龙、马海小兵伙同日木基(另案处理),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一路边,以搭线方式,窃得价值人民币860元的高科蓝天电瓶车1辆(已追回);后又在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63幢1号被害人虞某经营的京东快递店,以蛮力拉开卷帘门后进入店内,窃得快递包裹4个;后又在绍兴市越城区越秀商业街北区27号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某价值人民币575元的海尔曼斯电瓶车1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后又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东光村晨光烧饼店,窃得被害人徐某的人民币300余元;后又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东光村品味楼附近,以搭线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价值人民币683元的奥德赛电瓶车1辆;后又在绍兴市越城区繁荣村营业房8号,以蛮力拉开卷帘门后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陶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估价);后又在旁边的圆通快递店,以相同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舒某的人民币1000元及监控主机1台(无法估价)。2017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瓦尔晓龙、马海小兵在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时华村东某家附近被警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瓦尔晓龙、马海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虞某、胡某、徐某、陈某、陶某、舒某的陈述,非同案共犯日木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发票,防盗备案登记卡,备案表,商品信息打印页,扣押、发还、移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瓦尔晓龙、马海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瓦尔晓龙、马海小兵连续多次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均能自愿认罪,系初犯,且部分赃款赃物已经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瓦尔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海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电动自行车1辆(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城南派出所),属无主物,予以没收;人民币1100元,作为赃款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徐发奎、舒国橡;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向二被告人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雨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