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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汪金平与王海怡、姚巨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金平,王海怡,姚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880号原告:汪金平,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王海怡,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姚巨光,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平与被告王海怡、姚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金平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金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羽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