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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玉微与昆山博雅资本股权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微,昆山博雅资本股权投资企业,杨连光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719号原告:陈玉微,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博雅资本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商银路538(国际金融大厦20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8614401U。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博雅春芽投资有限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昊)。第三人:杨连光,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陈玉微与被告昆山博雅资本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杨连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玉微负担。审判员  邹卫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钱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