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根平,唐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462号。法定代表人:刘路平,理事长。被执行人资根平,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唐文超,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资根平、唐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资根平、唐文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6元,执行费854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6元,执行费854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