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后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25号原告:后某,女,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杨某1,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原告后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在渑池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只因经人介绍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我张口就骂,抬手就打,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长期在娘家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之余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杨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9月,原告后某与被告杨某1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3。××××年××月××日,原、被告在渑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发生家庭矛盾发生争执。2017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且两人生育有两个女儿,后两人虽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两人如果能互谅互让,定能和好如初。被告杨某1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后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