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兰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初109号起诉人张兰华,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收到起诉人张兰华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6月16日、6月27日曾向其释明修改诉状,其拒绝修改并坚持起诉。起诉人张兰华请求:1、确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强拆行为违法:2、依法确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维持强拆的行为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用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起诉人张兰华请求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津南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超过法律规定15日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兰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