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世权与修振超、杨宝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权,修振超,杨宝汉,郑州向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王世权,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朝阳,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英辉,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振超,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杨宝汉,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向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号*号楼103附**号。法定代表人:修振超。原告王世权诉被告修振超、杨宝汉、郑州向前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世权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向前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权撤回对被告郑州向前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