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5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唐中会、吴用、钟超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吴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545号之二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负责人:凤奕。被申请人:吴用,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xx。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用、钟超正、唐中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吴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x号房屋(权x**号)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0200.97元,并自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x号房屋(权x**号)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0200.97元,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亚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