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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建华与钱克勤、魏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华,钱克勤,魏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华,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钱克勤,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魏雪萍,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与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鄂11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向申请执行人谢建华偿还借款人民币542500元及利息,催收借款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12726元,诉前保全费4320元,申请执行费788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未予履行。2、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钱克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处每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同时查封被执行人钱克勤所有的座落于浠水县××丽文路商品房屋壹套,但暂时无法处置。3、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被执行人魏雪萍拒不报告财产,经院长批准,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布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谢建华,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建华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钱克勤、魏雪萍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