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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佘伯金,佘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健康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北拓区。法定代表人:佘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东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潢里镇东安东丰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潢里镇蒋埝村。法定代表人:佘伯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佘伯金,男,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佘益峰,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佘伯金、佘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佘伯金、佘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