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新全与周海玉、郭玉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全,周海玉,郭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200-2号原告:孙新全,男,住梁山县。被告:周海玉,男,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郭玉发,男,农民,住成武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2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周海玉驾驶的鲁R×××××号中型货车一辆。现原告孙新全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周海玉驾驶的鲁R×××××号中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孙新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海玉驾驶的鲁R×××××号中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