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白朝仙与李米芬、诸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朝仙,李米芬,诸海娇,王其仙,李天奇,李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86号原告白朝仙,女,汉族,1963年5月5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明,男,汉族,1947年11月5日生,大专文化,住昆明市嵩明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米芬,女,汉族,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诸海娇,女,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米芬之女。被告王其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米芬婆婆。被告李天奇,男,汉族,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永辉,男,汉族,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白朝仙诉被告李米芬、诸海娇、王其仙、李天奇、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白朝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欠原告的借款50000元,并按月息2%的利率支付原告利息2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4年12月12日,被告李米芬的丈夫诸泽有(已于2016年6月去世)向原告白朝仙借款50000元,由被告李天奇、李永辉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3日,并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借款人诸泽有于2016年6月去世后,原告要求五被告连带偿还借款,但五被告不愿意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交被告明确住址,经本院催告后仍无法更正,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朝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永明人民陪审员 赵大刚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世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