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龙、王炳通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859号起诉人:陈龙,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起诉人陈龙以王炳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起诉人通过淘宝网,在被起诉人王炳通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窈窕瘦正品三倍加强版试用顽固体质8-20不反弹招代理包邮”产品。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冒用QS认证标志,没有批准编号,没有标示生产厂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人作为消费者受到了权益侵害,故诉至本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王炳通退一赔十共支付起诉人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关闭网络店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网络购物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7]70号《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根据起诉人陈龙提供的证据,被起诉人王炳通的住所地及本案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等,均不在浙江省杭州地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陈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