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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艳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云,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頔、姜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9辆,涉案价值人民币47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16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李某的黑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20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570元。2、2016年12月18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王某1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770元。3、2016年12月20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王某2黑色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卖与他人。4、2016年12月21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刘某的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吴才。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480元。5、2016年12月23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丁某蓝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380元。6、2016年12月27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王某3的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22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480元。7、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分两次盗窃玫瑰红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和蓝色海宝电动自行车一辆,两辆电动车分别以100元和200元的价格卖与康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50元。8、2016年12月2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院内盗窃一辆红色御鸟牌电动自行车时被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51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艳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艳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16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李某的黑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20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案发后,侦查人员将所盗黑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下同)57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2016年12月18日早上7时许,成武县老教育局十字路口东“大刚摩托车电车维修”门市的老板陈某以200元的价格收购张艳云偷盗的两轮黑色小鸟牌电瓶车一辆。(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9日,陈某因收购张艳云盗窃的电动车,被成武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3)证据保全清单和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9日,侦查人员在陈某处将一辆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保全。(4)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1月24日,侦查人员将一辆黑色小鸟牌的电动车发还给了李某。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9日,陈某自一组10张不同女子中辨认出3号(即张艳云)就是2016年12月18日左右,卖给其黑色小鸟牌电动车的人。3、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黑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价值570元。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8日左右早上7点多,其在自己的门市上以200元的价格从一个女子手里收购了一辆黑色的两轮电车。5、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早上6点多,其对象将一辆黑色小鸟牌电动车放在成武县县医院门诊楼前就去办事,上午11点左右就发现电车不见了。后被盗的电动车在派出所里领到了。二、2016年12月18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王某1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案发后,侦查人员将所盗小刀牌电动车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77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18日早上7时许,王某1报案称其停放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停车场的一辆黑色小刀牌两轮电瓶车被盗。(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8日,宋某收购张艳云盗窃的电动车两次,被成武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3)扣押清单和赃物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8日,侦查人员在宋某处将一辆车座为爱玛牌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和一辆深蓝色无蓄电池的小刀牌电动车依法扣押。(4)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1月24日,侦查人员将一辆黑色小刀牌爱玛牌车座的电动车返还给了王某1。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8日,张艳云自一组10张不同男子中辨认出5号(即宋某)就是2016年12月18日7时许,收购盗窃两轮电动车的人。3、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价值770元。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8日7点许,其在自己的门市上以200元的从一个女子手里收购了一辆车座标记爱玛牌的黑色小刀牌的两轮电车,没有提供任何电动车的证件,其不知道电动车来源,那么便宜想着应该是偷来的。5、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18时许,其把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成武县文亭办事处县医院门诊楼北侧停车场,没有上锁。次日早上7时许,发现电车不见了,就报警了。被盗的电车是黑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三、2016年12月20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王某2黑色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卖与他人。该电动自行车现已被拆散卖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2报案称2016年12月20日凌晨3点左右,停放在县医院停车场的一辆小羚羊牌黑色电动两轮车,当天早上8点发现被盗。2、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3时许,其将车子停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门前的停车场内,早上8点左右发现电车被盗了。3、成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艳云于2016年12月20日早晨,盗窃王某2的黑色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电动自行车已被拆散卖掉,被害人王某2未能出示其当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手续和相关发票,致使未能做出物价鉴定。四、2016年12月21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刘某的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侦查人员将所盗比德文牌电动车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480元。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刘某报案称,2016年12月21日早上7时许,其停放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门口停车场内的一辆比德文电动二轮车被盗。(2)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8日,侦查人员在吴某处将黑色两轮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依法扣押。(3)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1月24日,侦查人员将一辆黑色的比德文牌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某。2、辨认笔录,证实吴某自一组10张不同女子中辨认出5号(即张艳云)就是2016年12月24日左右下午3时许,向其卖比德文电动二轮车的女子。3、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价值480元。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左右,其在自己的门市内以150元的价格从一个女子手里收购了一辆车比德文牌的两轮电车,不知道电动车来源。5、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其把电车放在了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的停车场上了,电车没有上锁。次日早上7点发现电车没有了就报警了。被盗的是一辆黑色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五、2016年12月23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丁某蓝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案发后,侦查人员将深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3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8日,宋某因收购张艳云盗窃两轮电动车两次,被成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扣押清单和赃物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8日,侦查人员在宋某处将一辆车座为爱玛牌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和一辆深蓝色无蓄电池的小刀牌电动车依法扣押。(3)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1月24日,侦查人员将一辆车身喷了黑漆的深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发还给丁某。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8日,张艳云自一组10张不同男子中辨认出5号(即宋某)就是2016年12月18日7时许,收购盗窃两轮电动车的人。3、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价值380元。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7点许,其在自己的门市内以150元的价格从一个女子手里收购了一辆小刀牌的两轮电车,其不知道电动车来源,心想应该是偷来的。5、被害人丁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3日早上5点左右,其将电动自行车放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面就去办事了,早上9点左右发现电动自行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辆深蓝色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六、2016年12月27日早晨,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盗窃王某3的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22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案发后,侦查人员将所盗比德文电动车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4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3报案称,2016年12月27日10时许,停在成武县县医院门诊楼前面的电动车被盗,被盗电动车是蓝色比德文电动两轮车。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在成武县寿峰路中段路西申某的废品收购站,申某收购张艳云盗窃的一辆黑色比德文两轮电动车。(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9日,申某因收购张艳云盗窃的一辆黑色比德文两轮电动车,被成武县公安局处以1000元罚款。(3)扣押清单和赃物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9日,侦查人员在申某处将一辆车身是蓝色带车筐的比德文牌电动车依法扣押。(4)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1月24日,侦查人员将一辆车身是蓝色的带车筐的比德文电动车返还给了王某3。2、辨认笔录,证实张艳云自一组10张不同男子中辨认出5号(即申某)就是收购其盗窃的比德文两轮电动车的人。3、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价值480元。4、证人申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7点许,其在自己的门市内以220元的从一个女子手里收购了一辆蓝色比德文牌的两轮电车,其不知道电动车来源,心想应该是偷来的。5、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6日晚上六点半,其把电车放在成武县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没有上锁,次日早上八点半发现电车被偷了。被盗的电车是比德文牌蓝色的电动两轮车。七、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内停车场分两次盗窃玫红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和蓝色海宝电动自行车一辆,两辆电动车分别以100元和200元的价格卖与康某。经鉴定,玫红色比德文电动车价值450元、蓝色海宝电动自行车价值1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城关派出所在侦查张艳云盗窃案中发现:2016年12月上旬,在成武县文亭办事处文亭街天能电池专卖店维修部,康某先后两次收购张艳云盗窃的海宝牌、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各一辆。(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9日,康某因两次收购张艳云盗窃的海宝牌、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各一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3)扣押清单和赃物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9日,侦查人员在康某处将一辆深蓝色海宝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粉红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依法扣押。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9日,康某自一组10张不同女子中辨认出8(即张艳云)就是2016年12月上旬向其两次销售盗窃的海宝牌、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各一辆的女子。3、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一辆玫红色简易款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价值450元,一辆蓝色踏板款海宝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100元。4、证人康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初的一天15时许,其在经营的天能电池专卖店维修部以200元的价格从一个女子手中收了一辆深蓝色海宝牌两轮电动车,之后一周左右的早上9时又以100元的价格从同一个女子手中收了一辆粉红色的比德文牌电动车。八、2016年12月2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艳云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院内再次实施盗窃时被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5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明,证实2016年12月28日7点30分许,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成武县人民医院将盗窃电动自行车的被告人张艳云抓获。2、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一辆红色小踏板款御鸟牌两轮电动车价值510元。3、张艳云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张艳云对犯罪现场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后停车场东北角位置一车棚内进行指认,指出该处系其2016年12月28日早晨7时许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现场。4、被告人张艳云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8日早上七点左右,其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后停车场西北角位置偷一辆电动自行车,把偷来的电动自行车推着走到县医院西门南侧的时候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偷的是一辆红色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白色车篮,黑色把套,花色棉质前挡风,红色车身。综上,被告人张艳云共实施盗窃9次,涉案金额4740元。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艳云出生于1990年8月20日。(2)前科证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张艳云无违法犯罪记录。(3)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9日,侦查人员在张艳云处将一辆白色车筐、黑色后备箱的小鸟牌黑色两轮电动自行车依法扣押。(4)盗窃的电动自行车的照片,证实张艳云所盗窃的8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的情况。(5)销赃地点指认照片,证实销赃地点指认照片一共六张。张艳云指认的销赃地点,第一张是在老汽车站路口南路东胡同废品收购门市,第二张是在文亭街与寿峰路路口西侧电车修理门市,第三张是在实验小学东路北电车修理门市(翔宇车行),第四张是在润发车行(润发超市附近),第五张是在老教育局路口东路北电车修理门市,第六张是在木料市路口向北路西废品收购门市。(6)发破案经过和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张艳云于2016年12月,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前停车场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张艳云于2016年12月28日再次在成武县人民医院内实施盗窃时被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张艳云对在成武县人民医院内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2、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艳云指出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非机动车停车区就是近一个月以来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现场区域。3、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成武县人民医院放射室楼后停车场,停车场内散乱停放各种非机动车。4、被告人张艳云供述,证实其在被抓前,在县医院门诊楼前面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区,假山位置附近还偷过八次电动自行车。每次都是骑电动自行车到县医院以后,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县医院门诊楼前面非机动车停车区,然后将偷来的电动自行车推到外面卖掉,再步行回县医院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离开。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现场监控和销赃的地点都进行了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艳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艳云所盗取的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发还各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所盗物品未发还的,继续发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艳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玫红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和蓝色海宝电动自行车一辆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陈雪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