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立军与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军,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885号原告:吴立军,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新闻大楼25层。法定代表人:潘良庆。原告吴立军诉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雪飞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立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吴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