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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世泽与被告开江县长田乡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960号起诉人潘世泽。本院收到起诉人潘世泽诉开江县长田乡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诉称:在2012年长田乡政府计生办、派出所告知其父亲其是癫子,导致其父亲被吓死��多年来被告开江县长田乡人民政府无作为,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抚慰金100万。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潘世泽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潘世泽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