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1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国锁与被告殷淑玉、常大安、常允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2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国锁。被申请人:殷淑玉。原告周国锁与被告殷淑玉、常大安、常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国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殷淑玉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威高花园-72号-6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雪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