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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晓雷、王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晓雷,王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26民督6号申请人:朱晓雷,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现住江城县。被申请人:王强,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申请人朱晓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晓雷称,2017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72777元,借款期限为3个半月,但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为此特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7277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晓雷欠款272777元。申请费1797元,由被申请人王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佐江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