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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治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治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30民初10号原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明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方治平,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治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文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0元,由原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杨 思人民陪审员 蒋思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