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民终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磐石市玉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继绥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磐石市玉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张继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磐石市玉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石大街331号。法定代表人:王全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绥,住磐石市。上诉人磐石市玉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继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磐石市玉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磐石市玉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玉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磐石市玉源石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