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彩霞与王先东、山东省郓城县天鸿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彩霞,王先东,山东省郓城县天鸿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087号原告:田彩霞,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廖善超,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仕民,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先东,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山东省郓城县天鸿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51792-1,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南环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申庆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80076-1,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8号经典国际大厦4层。负责人:许忠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泰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务部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彩霞诉被告王先东、山东省郓城县天鸿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先东、山东省郓城县天鸿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先东、山东省郓城县天鸿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彩霞撤回对被告王先东、山东省郓城县天鸿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赵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夏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