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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廖承建与李孝贵、彭松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承建,李孝贵,彭松锦,刘石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828号原告:廖承建,男,汉族,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李孝贵,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彭松锦,女,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刘石瑞,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廖承建与被告李孝贵、彭松锦、刘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承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孝贵、彭松锦、刘石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承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孝贵、彭松锦偿还廖承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9月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刘石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4日李孝贵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廖承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口头约定2015年5月24日还清借款,并向廖承建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李孝贵向廖承建约定借款期限延至2016年9月4日,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4日。后经催讨未还。李孝贵、彭松锦系夫妻关系,借款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刘石瑞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孝贵、彭松锦、刘石瑞均未答辩。本院认为,李孝贵、彭松锦、刘石瑞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廖承建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真实、合法、有效,且有借款人李孝贵及保证人刘石瑞签字确认,予以采信,可证明李孝贵于2015年4月24日向廖承建借款200000元,由刘石瑞提供担保,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庭审中廖承建确认诉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该事实予以确认;转账凭证一张,可以证明廖承建按照双方约定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网银汇款200000元至李孝贵指定的刘众账户。本院依廖承建申请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李孝贵与彭松锦于1994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30日登记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于李孝贵、彭松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孝贵向廖承建借款后未偿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廖承建要求李孝贵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廖承建主张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予以支持;刘石瑞自愿为李孝贵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孝贵、彭松锦、刘石瑞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孝贵、彭松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廖承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从2016年9月5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刘石瑞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李孝贵、彭松锦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石瑞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孝贵、彭松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李孝贵、刘石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荣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萍萍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签发:核稿:拟稿人:会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