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朋与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82号原告:李朋,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原告李朋与被告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李朋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