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5110号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张建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邹燕布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016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明确的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邹燕布借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升审 判 员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