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诉被告明国江、梁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明国江,梁琪,南充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中东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1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负责人何宏被告明国江被告梁琪被告南充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民。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富松被告南充市中东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诉被告明国江、梁琪、南充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中东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明国江、梁琪、南充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中东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任海涛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人民陪审员 易玲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