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常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388号原告:常某,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常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常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常某负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