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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涛与陈林赞、胡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陈林赞,胡成红,陈思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54号原告:孙涛,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林赞,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胡成红,女,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陈思怡,男,201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孙涛与被告陈林赞、胡成红、陈思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孙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