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3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廖洪威帅利琴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廖洪威,帅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廖洪威,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帅利琴,女,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廖洪威、帅利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廖洪威、帅利琴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廖洪威、帅利琴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洪威、帅利琴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敏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