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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波、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李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波,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秋英,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高波与李秋英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秋英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以(2016)赣0191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秋英名下位于一套西湖区桃苑大街市公安住宅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秋英名下所有一套西湖区桃苑大街市公安住宅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华审判员  胡显耀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