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亮与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刘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227号原告:陈亮,男,生于1992年4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尚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聘,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生于1996年8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陈亮与被告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判员 向圭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