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胡晓霞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胡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73546470F。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报国路108号。负责人:宋庆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一江,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晓霞,女,生于1972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8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胡晓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896.06���、利息1325.27元、滞纳金2713.56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元共计14434.89元,负担受理费80元、执行费118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胡晓霞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我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