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聊东执字第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建国、房燕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房燕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聊东执字第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房燕鹤,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的(2006)聊东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房燕鹤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燕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燕鹤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其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