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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聊东执字第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建国、房燕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房燕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聊东执字第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房燕鹤,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的(2006)聊东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房燕鹤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燕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燕鹤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其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