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中文与张增、谷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文,张增,谷腾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813号原告:张中文,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张增,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谷腾龙,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元大街中间西侧。主要负责人:马贵芳,经理。原告张中文与被告张增、谷腾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中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中文承担。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