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强、乔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乔玉玲,甄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65-1号申请保全人:李辉,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东方家园15号楼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372401197608071022.被申请人:张强,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乔玉玲,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强之妻。被申请人:甄晓杰,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担保人:赵瑞,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尉署街2号4号楼3单元301号。身份证号:371402198602161975。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辉与被申请人张强、乔玉玲、甄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709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瑞名下坐落德城区东风东路北侧天玉铭城小区7号楼2单元4层40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洪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