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云红、胡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云红,胡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云红,女,197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胡朝华,男,1972年9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熊云红与被执行人胡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皖1004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借款110000元及执行费1550元,未执行到位借款110000元及执行费1550元。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胡朝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朝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熊云红反馈了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熊云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但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胡朝华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04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佳媚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代理审判员 庄 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