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辖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林霞与纪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霞,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23号原告:李林霞,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纪君,又名纪君阳,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李林霞与被告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林霞诉称,2014年9月24日,由刘登峰介绍被告纪君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利息二分,被告纪君出具借条二份,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现金20万元,现被告纪君已支付利息26000元,下欠本金20万元及利息42000元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截止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共计248508元,下余利息给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纪君系该院的正式在编干警,若本案继续由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纪君系鄢陵县人民法院现在职干警,如本案继续由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不必要的怀疑,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