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靳矞霞与天津市世纪新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矞霞,天津市世纪新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264号原告:靳矞霞,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天津市世纪新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与震新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周福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矞霞与被告天津市世纪新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靳矞霞担负900元。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