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字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学英与陈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英,陈刚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字3102号原告:李学英,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陈刚,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英与被告陈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学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李学英负担。审判员 :周恩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 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