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蒲雪章与蒲长方、杨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781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蒲雪章与被告蒲长方、杨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8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2017)川08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7行“在剑阁县人民法院花费救护车费用700.00元”补正为为“在剑阁县人民医院花费救护车费用700.00元”。审 判 员 胡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