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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蒲雪章与蒲长方、杨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781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蒲雪章与被告蒲长方、杨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8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2017)川08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7行“在剑阁县人民法院花费救护车费用700.00元”补正为为“在剑阁县人民医院花费救护车费用700.00元”。审 判 员 胡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