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费春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春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春波,男,住址: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春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春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费春波谎称其有帮助他人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判处缓刑不被羁押的能力,致使被害人宋某和张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力旺康城售楼处通过手机银行向中间人蔡某转账人民币7万元,蔡某交给被告人费春波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费春波已将犯罪所得返还,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费春波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费春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费春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费春波谎称其有帮助他人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判处缓刑的能力,致使被害人张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力旺康城售楼处通过手机银行向中间人蔡某转账人民币7万元,蔡某交给被告人费春波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费春波已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返还,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0日16时许长春市二道区分局金钱堡派出所接到张某报警称被骗了,经民警工作得知,张某的弟弟宋某因酒驾被长春市宽城区交警大队抓获,张某通过其朋友付某联系所开浴池的一名员工叫蔡某,蔡某在询问其大哥费春波之后,费春波答应蔡某可以疏通关系将宋某办理取保并判处缓刑,不判处实刑,蔡某将能办理此事告诉了付某并向张某索要了7万元人民币,蔡某自己留了2万元用于还债,其余5万交给了费春波办理宋某酒驾等事宜,2017年2月16日宋某在宽城区法院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在得知此消息后张某一直催促蔡某还款,但是蔡某等人始终找各种理由拒不还钱,接到报警后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得知蔡某打电话约张某在宽城区一匡街铁道帮子烤牛肉要约谈相关事宜,民警当场将蔡某带回至派出所询问相关案情,蔡某对民警称办理宋某酒驾等事情当时是找其波哥(费春波)办理的,现在给费春波打电话让费春波来,费春波肯定能帮他“摆事”,而且能把其从派出所“捞”出去,在蔡某打电话给费春波之后,费春波到达金钱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费春波拘传至金钱堡派出所审讯室。民警经工作得知,据费春波交代办理宋某酒驾等事是其托给一个名叫陈某的男子办理的相关事宜,并向民警提供了陈某的个人信息及手机号码,民警现场核实,该手机号码实为费自己的电话号码。据费春波交代,陈某实为费春波手下的一名普通员工,不具备办理此事的能力。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费春波,男,1980年11月8日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要件。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1日受案、立案。4.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耿某接到宋某家属转给耿某壹仟元手机赔偿款。5.谅解书、收条证实:张某对被告人费春波表示谅解,蔡某已返还给被害人70000元。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7.银行卡及存款明细证实:张某转给蔡某7万元钱。8.涉案证人蔡某证言证实:2016年具体几月份哪天我记不清了,因为我老板付某的一个朋友宋某因为酒驾被宽城区交警大队抓了,宋某联系的我老板付某,付某知道这事后给我打的电话找的我,问我能不能办,我当时答复付某说问问,我没有这个能力,我是打电话给我波哥(费春波)问他能不能办,他说可以办,肇事车辆可以从宽城交警大队取回来,宋某可以不拘留、判缓刑。波哥说能办了我就给我老板付某打电话了,然后我老板就说这事也不给我拿四五万元了,就直接说给我转七万元。我只知道波哥认识的人比较多,就相信他能办,当时我是通过短信把我媳妇的卡号和开户行发给我老板付某了,我告诉付某让他把办事用的七万元钱转到我媳妇的卡里,我平时不用银行卡,都是我媳妇用。收到这七万元之后当天我到东风大街和奔驰路交汇的建设银行取出了两万元现金,到我哥(费春波)车里当面给我哥了,第二天我在杨柳大街的建设银行取了三万元现金到我哥(费春波)车里当面给他了,剩下那两万我是过了十多天之后在东风大街跟奔驰路交汇的建设银行取出来还我之前欠钱的其他人了。当时我没告诉他收对方七万元,只告诉他收了对方五万元钱,我收了宋某家属给我转来的七万钱,答应帮宋某办理取保,不判实刑,最后事没有办成,2017年2月18日左右我哥返给我两万元钱,他说事没办成,手头没有那么多钱,说是先给我退回两万元,剩下的钱过一阵再说。宋某被判刑之后的第三天,付某催过我两三次,他说事没办成,把那七万元钱给人退回去。钱一直也没返还给宋某。9.证人夏某证言证实:我和费春波认识但不熟悉,平时都是我老公蔡某跟他联系,我知道他是我老公蔡某的哥,社会上认识的,非亲属关系。我名下有一张建行卡和一张邮政储蓄卡,建行卡办了很长时间了,这张卡一直放在蔡某那,具体他收钱或者转款没跟我说过。邮政储蓄卡是用来还房贷的。我听我老公说的意思是他用银行卡里的那七万元钱给别人办事没办成,办事那人告他诈骗,具体我也不是很清楚。现在手机里的短信都删除了,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这钱具体怎么取走的分几次取的怎么花的都是我老公蔡某操作的,我不清楚,也没问过。平时我在家看孩子,孩子还不满12个月,我老公平时在汽车厂上班,每个月给我三四千元钱,我就在家看孩子,他的事从来不让我过问,蔡某也没有给过我两万元让我还房贷,房贷一直是我用邮政卡还,他一直是每个月给我三四千元生活费,我家房子的房贷是每个月一千多,我就用这三四千元生活费来还房贷,他没给过我多余的钱让我还房贷。10.证人耿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宽城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干警,我是负责办理危险驾驶和一般的刑事案件。宋某危险驾驶的这台车是2016年11月17日返还给宋某的,2016年11月9日宋某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于2016年11月11日把驾驶证交到我手里,我就按照规定把车返还给宋某了,宋某来我这取车是我通知他本人来取的,按照交警支队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程序规定,对违法嫌疑人都是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宋某本人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办理宋某的这起案件过程中,从开始到结束没有任何人找过我,我都是依照程序依法办理的。11.证人付某证言证实:我朋友张某的弟弟宋某酒驾被交警抓走之后的晚上,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找找恰当人看看疏通一下关系帮他把这件事解决一下,之后我就直接给蔡某打电话了。开始他说他给一个交通队的大哥打电话问一下这个事能不能办,后来隔了半小时后给我回电话,在电话中蔡某告诉我说这个事五万元钱办不下来,后来我跟张某商量了一下,就问蔡某七万行不行,蔡某又让我们等了一会之后回电话说行,他说七万这事全部办妥,肯定没问题,能办。给蔡某打完7万元钱之后大概过了十多天,蔡某直接给宋某打电话告诉宋某到交通队把扣押的车开回来,车开回来之后蔡某还保证人也不被抓,不判刑,驾驶证也不吊销。张某弟弟的事后来并没解决,人被法院判刑一个月,现在在看守所呢。2017年2月18日下午他到我浴池跟我说想跟张某见面谈一下这个事,我说张某没时间,出差在外地呢,然后蔡某就说他办事需要花钱,他说不能全部退回,就说能退回四五万元,接着我让他拿钱出来的时候,他说这四五万元钱他也拿不出来,还得现凑,然后一直到现在钱还没退给我们。12.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我酒后驾驶和别人吵吵,被交警验酒达到醉酒驾驶,我就想找人办驾驶证要保留,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就通过我表哥张某,找到“大波子”和“田田”办这个事,我一共花了7万元钱,我表哥后来告诉我这事办成了,驾驶证也保留,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可后来我被法院判了一个月。1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我姨家弟弟宋某因为酒驾被宽城区交警大队抓了,当时我通过我朋友付某找到一个叫田田的男子,田田说花7万元可以帮忙办理我弟弟酒驾违法的事,可以保证驾驶证不被吊销,不判实刑。我朋友付某告诉我说那边的事田田已经联系完了,把钱转给他就可以了,当时付某就给我一个卡号,当时付某说是田田的爱人的卡号,2016年11月1日转的7万元,分两次转的,第一次转5万元,第二次转2万元。当时我陪孩子在力旺康城售楼处转给对方的。付某我能联系上,付某现在可以联系到田田,但田田不还钱。他也一直帮我管田田要钱,田田2017年2月17日通过电话跟付某说7万元全部退回,然后2017年2月18日田田到付某开的浴池见面,田田没有带钱,说是钱不能都退,有一些钱已经花出去办事了,我跟付某交代2017年2月18日当天还钱的话可以少要1万,退回来6万也行,但是田田说钱没有,给不了这么多,也没说具体要还回来多少,一直到现在,钱一分也没还回来。现在我姨家弟弟宋某的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了,人被宽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在在第一看守所服刑。14.被告人费春波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17日左右,我与(蔡)田田一起去中间人付某商店给被害人家属张某返还办事的钱,但是没联系上张某,过了40分钟左右,付某打电话问我能返多少钱,并说给被害家属要求返四到五万元人民币,我说能,就挂电话了,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接到田田的电话说,被害家属要返6万元钱,因为我在40分钟前与付某见面前1个小时左右,田田跟我说实际收了7万元钱。之前你们问我话的时候我撒谎了,宋某因为醉酒驾驶被宽城交警大队抓了,宋某家属托我的一个弟弟田田问我能不能把宋某办理取保,不判实刑,我跟公安机关说的是我找陈某办的,陈某是在汽开区的早市我自己店里打工的,我给公安机关留的陈某的电话是我自己的另外一个电话,不是陈某的电话,我撒谎了。被告人费春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春波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费春波已全部返还犯罪所得赃款,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春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