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9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环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博姿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舒宇机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方从霞、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908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对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环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博姿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舒宇机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方从霞、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908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80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正文第5行中“蒋小军”补正为“张湛”。审 判 长 赵先娥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宗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