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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执民字第7797、88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闻堰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闻堰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孔华翔,杭州鸿吕五金有限公司,孔万龙,华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萧执民字第7797、88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闻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1659-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新市街。负责人肖玉琴。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1760-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36号。负责人楼红燕。被执行人孔华翔,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鸿吕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2656-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田丰村。法定代表人华寅梅。被执行人孔万龙,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华寅梅,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商特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鸿吕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田丰村,建筑面积共计11234.48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8254.38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2980.1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中红线内建筑面积2167.52平方米,红线外建筑面积812.58平方米)、室内装修、面积98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委托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鸿吕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鸿吕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田丰村,建筑面积共计11234.48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8254.38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2980.1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中红线内建筑面积2167.52平方米,红线外建筑面积812.58平方米)、室内装修、面积98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9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1700043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7萧字第F06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一批[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7)第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