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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刘立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刘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2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267-1。法定代表人刘祥龙,区长。委托代理人焦莹,日照市东港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志刚,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立志,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至裁定主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执行人位于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日房字第××号,建筑面积202.30平方米)依法予以征收,限期被执行人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与东港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至裁定主文)办理交接及补偿安置手续。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为改善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内的综合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配套功能,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决定实施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并按程序对该区域内房屋进行了相关征收公告。被执行人的应征收房屋,位于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改造区域内,房产证号为日房字第××号,建筑面积202.3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须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确定补偿方式(可自主选择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办。逾期则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2、补偿安置具体标准。如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地点位于东至昭阳路、西至艳阳路、南至滨州路、北至潍坊路区域内,由房屋征收办给予被执行人置换新建住宅楼房123.42平方米,其他用途房屋69.70平方米,以及搬迁补助费2000元、28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16800元、装修补偿费60690元(以上3项共计79490元);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搬迁腾空房屋,不享受按期签订协议奖励费5000元、按期搬迁腾空奖励费5000元。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给予房屋价值补偿费760646元,以及搬迁补助费1000元、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1800元,装修补偿费60690元,共计824136元;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搬迁腾空房屋,不享受按期签订协议奖励费5000元、按期搬迁腾空奖励费5000元。3、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与房屋征收办办理交接手续。经房屋征收办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双方办理补偿安置事宜。如被执行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逾期未搬迁腾空该宗房屋,将依法强制征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将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述事实有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出具的《关于东港区日照街道东五里、西五里、前五里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日照市东港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东港区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改造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日照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日照街道东五里河村、西五里河村、前五里河村城中村改造规划情况的说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经管站出具的《证明》、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区政府《关于印发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关于征收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内房屋的决定》、区政府《关于征收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内房屋的公告》、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房屋征收调查登记情况、关于选定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关于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报名公示、关于选定日照街道香店河片区改造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情况说明、被执行人的个人户籍信息、被执行人的房产查档证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谈话记录、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政府申请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依法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字[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安丰勇审 判 员  郗小慧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