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传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传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终23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传玉,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曹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2月15日被逮捕。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传玉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鲁17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传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马传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传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传玉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传玉撤回上诉。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博审判员 赵圣寅审判员 郝银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