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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春平与曾广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平,曾广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458号原告赵春平,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住常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镓麒,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广玲,女,汉族,1975年8月10日生,住常州市。原告赵春平与被告曾广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庆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平的委托代理人张镓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广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春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被告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0000元(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要求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6号九洲环宇商贸广场12楼1203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并对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自2016年4月15日起,被告未付租金使用房屋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曾广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6号1203室(即关河东路66号九洲环宇商贸广场12楼1203室)房屋系赵春平所有。2016年4月15日,赵春平(合同的甲方、出租方)与曾广玲(合同的乙方、承租方)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甲方将九洲环宇商贸广场12楼1203室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半年租金为30000元,支付时间最晚至2016年10月15日;租用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合同还对其他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赵春平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曾广玲使用,曾广玲未按约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曾广玲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并于2017年3月25日出具《欠条》给赵春平,载明: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需支付赵春平房租30000元。之后,曾广玲仍未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使用房屋至2017年5月31日。庭审中,赵春平陈述称,由于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5月31日收回,故要求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要求曾广玲支付的租金为67500元。上述事实,有赵春平的庭审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租房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赵春平与曾广玲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涉案租房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曾广玲继续使用租赁物,赵春平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曾广玲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违反合约定,因此,赵春平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半年30000元)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曾广玲应付的租金为67500元。赵春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曾广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曾广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春平支付租金67500元。二、曾广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春平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曾广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庆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季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