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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祖根、杭州以美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祖根,杭州以美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以美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351号1号楼3层A座。法定代表人:金勇。上诉人徐祖根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以美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祖根于2017年6月29日以其发现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祖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祖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徐祖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佳 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