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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石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338号原告:石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帅,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李茂富,总经理。原告石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石某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