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侯天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天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刑初2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天城,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天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侯天城到闽侯县竹岐乡春风村仑头自然村被害人林某1家喝茶聊天,在喝茶聊天期间林某1因有事先走留下被告人侯天城继续喝茶。后被告人侯天城发现自己抵押给林某1的闽A×××××面包车的钥匙放在桌子上,趁四周无人之机偷走这把钥匙,将停放在林某1家前面空地上的闽A×××××面包车开走后藏在距离自己家200米左右的高速路桥下围墙内,后又将车开到漳州。2017年3月27日,被害人林某1等人到被告人侯天城家找其时,在被告人侯天城家路口碰到被告人侯天城并将其扭送至闽侯县公安局。涉案闽A×××××面包车被扣押后已返还给被害人林某1。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6293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侯天城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侯天城与被害人林某1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侯天城向被害人林某1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侯天城将闽A×××××面包车质押给被害人林某1。被告人侯天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天城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侯天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面包车已被查扣并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侯天城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侯天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天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菁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璐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