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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连英与邹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英,邹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996号原告:陈连英,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邹亚林,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陈连英诉被告邹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连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连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连英负担。审判员  伍成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